该机构一般包括各种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团体,被称为法律机
因为如果它们是人类社会固有的现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就需要用实在法的规则来规范它们”。婚姻、收养、稳定的结合、单亲家庭等 是与家庭机构相关的法律机构类型。尽管家庭被视为一种机构,但它却受到各种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启发的理论)的质疑,这些理论逐渐将其视为一种根本性的异化,“与传统和财产形成一个连贯的联盟”。 传统形式的公证婚姻被质疑为一种压制性结构,导致 20 世纪 60 年代的年轻人寻求通过所谓的“自由”结合来逃避这些计划。有趣的是,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与国家个人目的学说(Lehre vom individualistischen Staatsweck)相关的自由观念,该学说在 19 世纪初的德国学说中占主导地位,该学说主张保护个人自由作为国家权力的理由和限制 但是,由于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干预,“根据自然权利的观念,它被认为是先于国家的,不受国家的组织和形成”。在德国,这种自由主义观念目前似乎在民事婚姻以外的夫妻结合方面盛行。在该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未婚同居者相互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在事实上的同居期间,规定了与共同亲子关系有关的适当照顾义务(§ 1602.2,BGB)。此外,解除婚姻关系后,无权要求对同居期间提供的服务(Lebensgefährte)进行赔偿,并且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取得也没有具体规定;这样,仅以同居者之一的名 香港电话号码表 义获得的资产仍属于他的专有财产。 经证明是使用同居双方的资源获得的资产,只有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才会被视为共同财产。然而,德国司法机构中援引不当得利规则(第 812 条,BGB)或公司法(第 705 条及以下,BGB)以证实赔偿或资产共享请求的诉讼并不罕见。是在事实上的联盟的稳定中获得的。根据2003年的数据,当时德国约有230万对同居伴侣,大多数年轻人正处于同居的“体验”期,作为结婚前的一个临时阶段。婚姻 根据 2003 年同一项调查的数据,在德国,只有少数“同居”夫妇认为同居婚姻是民事婚姻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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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根据稳定结合的规则组成的夫妇数量大幅增加。2010年人口普查分析了2000年以来“婚姻模式”的变化,结果显示,同居婚姻数量大幅增加(从占总数的28.6%增至36.4%),“婚姻数量随之减少,重点是婚姻数量的减少”。公证婚姻和宗教婚姻(从 2000 年的 49.4% 增至 2010 年的 42.9%)。巴西事实工会数量的增加可以用稳定工会正规化的简单性和成本等因素来解释,但也可以归因于一种错误的常识,即认为稳定工会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在法律上等同于公证婚姻。 与稳定联邦的构成相关的相对自由似乎是一个积极的事实:“然而,在法律上,过度的自由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它最终会奴役最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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